接上篇。禮物性質的讓與不能改變,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讓與是寫下來的或者被讓與人密封寄出了。比如甲方欠乙方四萬美金,乙方簽好讓與協議,密封寄給丙方作為遺產禮物,乙方原本就欠丙方一萬美金。那麼乙方給丙方的讓與是不是不可改變? 是的。
第二種是讓與所伴隨的寄送寫下來的東西是一種習俗,作為接受的象徵或者轉換權利的證據。甲方贈與性的寄給乙方支票本,一個無法討價還價的承諾本,一個人壽保險政策,一個註冊的股票,或者讓乙方變成某些東西擁有者的文件證明,這些禮品性的讓與是否無法改變? 是的,這種寄送文件的行為,在雙方的利益上,打開了有效率和無法改變的讓與。
最後一種情況是債權人已經履行了責任,或者讓與人已經在債權人那邊得到了意見,後者受讓人和債權人友誼和新的合同或者新約代替舊約,在或者受讓人倚靠在這個讓與或者願意接受以前舊的。如果禮物性質的讓與無法改變,那麼通常無法用後面的新的讓與協議去改變舊的。
Assignments for Consideration: 1st Assignee for consideration has priority over all subsequent Assignees and over all Creditors of the Assignor 第一位受讓人比其他受讓人或者債主或者讓與人擁有更加多的優先權。比如老王給予小張他的訴訟權去告洛杉磯市。在二月十日的時候,老王承諾給他的權利給小李。三月十日,老王把同樣的權利賣給小毛了,四月十日,老王把權利又給了小趙。五月十日,老王又給了小錢。那麼最後洛杉磯市該給誰賠償呢? 小毛,因為他是第一個付出的有價值的受讓人。再比如甲方欠乙方一百美金,乙方把權利讓與給了丙方,後來又給了丁方。丁方在丙方之前通知了甲方他得到了權利,那誰最後受益?丙方,他是第一個。如果丁方並不知道有丙方的存在,能否在甲方那裡得到五十美金?可以,第一個在債權人哪裡拿到付款額的人有優先權。如果甲方存了一百美金在銀行賬戶,讓與給了乙方這個存款,但是沒有給存款卡。甲方把存款卡寄給了丙方,丙方付了費用,並且忽視了乙方。那麼誰該拿到存款,乙方還是丙方?丙方,因為盡管乙方是第一個受讓人,但乙方從未真的擁有過存款卡,所以丙方擁有權益。換句話說,丙方會說自己雖然不是第一個得到讓與授權的人,那是因為自己拿到存款卡後被誤導,所以以為自己是第一個受讓人。這種存款卡的紛爭在老年人和幾個子女分配財產的時候有可能發生。
最後,受讓人可以訴訟讓與人,When there is an assignment for value, the Assignor warrants that the rights assigned actually exist and that he will do nothing to impair the value of the assignment 如果讓與的東西是有價值的,讓與人並需要保證這個東西是真正存在的以及讓與人不會破壞這個東西的價值。The warranty is breached where the Assignee brings an action against the Obligor to enforce the obligation and the Obligor successfully asserts against the Assignee a defense which it has against the Assignor 受讓人訴訟債權人,或者債權人訴訟讓與人,保障就被破壞了,債權人可以在對抗讓與人和受讓人的時候可以使用同樣的辯護。The Assignor will not be liable to the Assignee simply because the Obligor is incapable of performing. The Assignor does not warrant what the Obligor will do如果債權人無法履行合同責任的話,讓與人不需要對受讓人負責。讓與人不需要保障債權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