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終於來填坑了,以前挖過的一個大坑就是Habeas corpus 人身保護權(以下簡稱HC)。這個東西大多數律師都不會接觸到,更別說路人了。最近可能有比較多人知道是因為記錄片“Making A Murderer”。HC少有人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如果你在刑事方面用得到HC,那你肯定已經攤上大事了,應該被判了10年往上一直到死刑。(HC還有刑事之外的用途,這裏先只說刑事方面)而HC的方方面面可以寫成兩本超過700頁的書,因為我看到了所謂HC寶典,上下兩卷,掉腳面上能砸骨折,這裏我們只能盡量介紹。
首先什麽是HC,在上訴那裏我們曾經說過,上訴接受的檔案僅限於一審判決的卷宗,任何不在卷宗裏的證據、情況、細節統統不考慮。而HC就是接受不在一審卷宗裏的各種細節的保護被告權益的程序。HC分兩種,州和聯邦都有HC程序,州的簡稱SHC,聯邦的簡稱FHC。FHC的目的在今天幾乎等同於把死刑改成無期,曾經超過90%的死刑求到FHC這裏都變成了無期,所以FHC的門檻比較高,“只有在申請人用盡了所有州立法院提供的上訴和SHC程序,才能申請FHC。”所以一個被告的HC之路是從州立法院開始的。
因為州立法院分下中上三級,SHC也因此分成三級,每級的功能有所不同,而且相互無關聯,也就是說你能用任何順序申請SHC,下中上,上中下,中上下等等都沒關系,同時三個一起申請都可以。但因為這三級SHC功能上有所不同,律師一般有所取舍。
下級法院SHC,在這裏申請大多是因為在證據上有爭議,要求重新審視證據之類的訴求,因為一審就是在下級法院,所有物證都在這裏,在這裏申請跟證據有關的SHC理所應當。
中級法院SHC,在這裏申請大多是因為在法律應用和解釋上有爭議,或者是申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了侵害。中級法院本來就是處理上訴的,所以在這個領域特別在行,所以這類爭議在中級法院。
高級法院SHC,在這裏申請的原因很簡單,申請人的唯一目的就是“請拒絕我的申請”。一頭霧水是不是?上面我不是說“只有在申請人用盡了所有州立法院提供的上訴和SHC程序,才能申請FHC”嗎?如果在州高院SHC被拒絕,則視為州立法院的SHC程序已經走到頭了,申請人可以去申請FHC了。在1996年4月24日之前,州高院可能看都不會看就會“拒絕”申請,讓申請人趕快去FHC;在1996年4月24日有一個叫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的法律正式生效,讓FHC的門檻更高,更不容易被批準。所以現在的州高院,就要仔細看看申請,掂量掂量到底批不批準,也勸一下申請人,“現在FHC不那麽容易批準,你要不要再試試州裏中下級的SHC?”今天先說到這裏,後面繼續聊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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