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法學院的師生為了方便,教授在書寫板書的時候會用簡寫P或者數學符號π表示原告,因為Plaintiff 這個單詞的首字母是P,並且發音類似於π。D或者三角形表示被告,因為Defendant 的首字母是D,D 的外形長得很像三角形。
今天來講大家最感興趣的,騙子們最最喜歡的兩個技倆,那就是False Pretenses和Larceny by Trick。我會把它們放在一起講是因為它們的Mental state 都是Specific Intent to Defraud。
False Pretenses的意思是D obtains title to the personal property of another by an intentional false statement, with the intent to defraud,翻譯過來就是被告故意用虛假陳述和欺騙取得了個人財產的頭銜。這個和Larceny還是有一些區別,larceny是臨時擁有這個財產,而False Pretenses確是把財產騙到個人名下了 (It is all about tittle) 。但必須是過去已經發生了,不是未來的承諾。 舉個例子,甲對乙說:“如果你給我你的手機,我明天給你一百美金。”甲其實並不是真心打算付錢。乙同意後給了甲手機。甲是否有罪?不是,因為是未來的承諾並不足以構成False Pretenses。刑法中的False Pretenses其實和contracts 和 torts 中的 misrepresentation of fraud 特別相似,是刑事責任是檢方是原告,民事責任是個人訴訟賠償。所以如果你騙了對方,讓對方把房子車子等財產過戶到你名下,會有刑事和民事雙重責任,刑事法庭開庭是看你會坐多久的牢,民事法庭是看你需要賠償多少金額。
Larceny by Trick 就是if the D obtains ONLY custody (NOT title) as a result of the intentional false statement, the crime is “larceny by trick,” and NOT false pretenses。翻譯過來就是被告故意用虛假陳述和欺騙取得了個人財產,但不是財產的頭銜,而是財產暫時持有權。舉個例子,甲對乙說:“如果你不限制我使用你的手機,我就給你五百美金的支票。”甲知道自己銀行賬戶裡頭是空的,但是乙不知道。乙同意了,然後接受了甲的支票。甲到底是犯了False Pretenses 還是Larceny by Trick呢?甲犯了Larceny by Trick因為他是取得了手機的的暫時持有權,這台手機並沒有過戶到他名下。過戶這件事情在加州是非常嚴重的,你擁有這個財產的tittle 還是僅僅是暫時持有,這是定罪的關鍵。
美國的刑事法庭在初級法庭採用的是無罪辯護,但是如果這個人在初級法庭被判為有罪,然後他再去中級法庭開庭,這個時候就是帶著有罪之身去做辯護了。如果還是被判為有罪,再去高級法庭開庭,這個時候翻案的概率就會非常低了。一般要定罪必須滿足全部的元素,要翻案都是找一些元素的明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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