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繼續填坑Habeas corpus 人身保護權(以下簡稱HC)
如果只看上一篇,讀者可能會以為HC是另外一套讓壞人有機會逃脫罪責的法律程序。我們之前將上訴的時候就說過,因為上訴的主要目的並非從新審查你這個人有沒有罪,而是看下級法院和執法系統有沒有嚴格執行該有的司法程序,所以會導致一些真正有罪的人因為一審的一些司法瑕疵而逍遙法外。HC難道不是又給了這些真正有罪的人另外一次機會來逃脫罪責嗎?非也。
上次我們篇幅所限我們並沒有說到,要申請HC,申請人必須還處在監禁中。這裏的監禁並不限於監獄,連house arrest和保釋出獄也都算。而HC的申請過程極其漫長,州的State Habeas Corpus (SHC) 可能要等個三年五載才會有結果,而聯邦的Federal Habeas Corpus (FHC) 更是誇張到了平均七年才會有律師來替你審理,能有結果那更是遙遙無期。有了這個時間的維度,我上一篇講的一些事情就合理了。
- 如果你在刑法上用得到HC,估計是已經攤上大事了,如果是小事,可能HC程序還沒被走完,你人就出來了。人出來了,就不算監禁了,HC也就沒有繼續的必要了。
- SHC分三級,可以同時一起申請,還不必按任何順序。因為SHC還是很有可能發現冤案的,如果每一級SHC都等3-5年,冤獄坐的也太長了。
- FHC實際應用的目的90%是把死刑改成無期徒刑。光等律師就得七年,幾乎也只有死刑犯有那個時間去等待FHC了。為什麽律師就得等七年?一個“錢”字而已。理論上FHC人人能做,囚犯自己也行。但實際操作起來需要跟法官多次面對面,囚犯自己是不可能每次都到場的,搞不好一次監獄暴動,或者囚犯自己被關了小黑屋,錯過了就沒有了,所以必須得有律師。而會搞且肯搞FHC的律師少之又少,因為實在是沒什麽錢可賺,應該沒有人是專職的FHC律師。
HC另外一個設定也註定了它不太可能被用來當成脫罪的手段,那就是HC不接受任何關於憲法人權法案第四修正案的訴求。第四修正案旨在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並要求搜查和扣押狀的發出有相當理由的支持,也就是針對警察查案的手段進行限制。如果警察在查案的時候確實使用了什麽不合理的手段而獲得罪證,侵犯了被告的權利,這是上訴程序該管的事情。如果警察非法獲得了罪證,還是說明被告是有犯罪行為的,HC要保護是無辜的人,所以確實犯了罪還想要逃罪的人,HC是不給他們機會的。但如果真的出現像是紀錄片Making A Murderer那種警察就是一點臉都不要了,硬是栽贓給被告的情況HC難道不受理嗎?栽贓總要有證據,下級法院SHC幹的就是這個。HC行之有年,還是一個很完備的系統,就是慢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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