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獨立前原本是英國的殖民地,所以比較古老的Common Law是來源於英國,案例中有大量的英國判例。不僅如此,很多日常生活中的各種計量單位,例如美國的路程也用英里不用公里。連1990年發上太空的哈勃望遠鏡上的計量單位也是英制,後來發現無法聚焦,大家都用公制,十八個月後,才專門派宇航員上去改英制為公制。所以由此可見,英國對美國的影響的深遠性涉及方方面面,也不難理解為何美國的判例書上有很多英國的判例而沒有他國的判例了。這也是為何美國在英國法律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發展,形成自成一派的司法系統。
美國的政治是相對獨立的三權分立:Judicial Branch (the Courts) 司法權(法院)、Executive Branch (the President) 行政權 (政府)、 Legislative Brach (the Congress) 立法權(參議院)。
那麼今天我會討論分析的行賄和受賄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會把這篇分析Bribery的文章直接接在Theft Crime 後說的原因是因為有些教授會把它劃分到Theft Crime,有些教授會把它劃分到Theft/Property Crime,而還有些卻把它獨立劃分為Crimes Involving the Judicial Procedure。因為它的特殊性,我覺得把它獨立劃分出來比較合適。
Calcrim 是加州常用的California Jury Instruction。Penal Code是我們常用的刑法法典。
Penal Code 67 bribery of an official 和加州的Calcrim 2600 中提到Giving or Offering a Bribe to an Executive Officer需要滿足兩個元素: (1) D gave or offered a bride (2) D acted with intent to unlawfully influence on official,翻譯過來就是(1)被告給賄賂,(2)被告行動的意圖是不合法的去影響政府官員。
同樣對應的受賄是Penal Code 68, 86, 93以及加州的Calcrim 2603 Requesting or Taking a Bride ,需要滿足四個元素:(1) D is an official or employee of official (2) D requested / took a bride (3) D indicated they would be influenced (4) D acted with intent that would be unlawfully influenced, 翻譯過來就是(1)被告是政府官員或者政府的雇員,(2)被告索要或者拿取了賄賂,(3)被告支出他們會被影響,(4)被告故意的行動是基於不合法的影響。
行賄受賄應該是中國最常見的罪了,具體案例就不多說了。
我寫這些文章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基礎的法律科普給大家,希望大家在美國這個社會和其他族裔和平共處,並且遵紀守法。而且需要倍加注意的是,交通法庭Traffic Court是Criminal Court的一個分支,所以你可以看到它們經常隔的很近,因為在美國,交通出的一些大的事故是歸刑法管的,之前我有一篇文章提到過在加州還單獨有一個Vehicular Manslaughter (車輛過失殺人罪)。
有些時候意外犯法,大家總會說自己不懂法律,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不懂法律不是辯護,任何人進入這片土地,都必須遵守美國的法律,聯邦的、州的、和當地的,因為在這片土地上,做一個好人,成本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