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y Frisk又是什麽呢?就是當警方有合理的懷疑嫌疑人身上有武裝力量的時候,在對方身上拍拍看有沒有武器。需要證明是的,停止嫌疑人的時候是合法的,並且要合理的相信對方有武器並且危險。如果警方發現了可以合理相信的武器是可以扣留的,如果發現違禁物品,嫌疑人沒有反對的話,警方也是可以扣留的。當開始行使交通停止站的是偶,如果警方相信嫌疑人是危險的,警方有可能可以搜索嫌疑人車輛的乘客座位空間,但僅僅只是限制於有可能藏武器的地方。
合理的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標準是地獄相當的理由probable cause的。當我們應用合理的懷疑在Terry Stops的時候要求有特殊的可描述性的事實能夠導致警方客觀合理相信犯罪行為在發生,警察的主觀目的不重要。當我們應用相當的理由在Terry Frisks的時候要求有特殊的可描述性的事實額能夠證明嫌疑人有武器並且危險,主要是用來保證警方的安全,不是為了搜索犯罪證據,線人的信息可以包含足夠的預測信息去保證可靠性。
最後我們來看第四個問題,在搜索和拘捕所取得的證據是否違法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做為呈堂證供。
不管是物理的還是口供的證據,只要在獲得的過程中違反了聯邦法律或者憲法條款保護的個人權利,都不能作為呈堂證供。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限制了證據排除法則。檢方違反憲法所取得的證據會被排除,但是在交叉審問的時候可以用來彈劾被告的證詞。如果沒有遵守knock and announce法則的話,將不能壓制已經被發現的證據。警察必須是蓄意的、輕率的、或者極其疏忽的錯誤,才能使用證據排除法則,如果只是簡單疏忽記賬錯誤而導致的非法拘捕是不能使用證據排除法則的。警察在搜索逮捕過程當中的合理犯錯是不能使用證據排除法則的。
我在這套文章的最後再來總結一下。
在刑事訴訟程序裏面最重要的話題就是美國憲第四修正案裏面的Search搜索和Seizure拘捕,第二個重要的話題就是Confessions招供,特別是涉及到美國憲第五修正案裏面的Miranda doctrine米蘭達原則。
搜索和拘捕的四個全球化問題是:
第一,該搜索和拘捕是否歸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管轄;
第二,有拘捕令的搜索和拘捕的行為是否滿足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
第三,沒有拘捕令的搜索和拘捕的行為是否滿足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
第四,在搜索和拘捕所取得的證據是否違法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做為呈堂證供。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