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第一個議題,拘捕的搜索是否受到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管轄?
首先要考慮的是,搜索或者拘捕是否由政府中介展開的?
政府的中介包括了:公眾付費雇傭的警察,不管是在當值還是不當值;私人雇傭的類似於警察的職業;私人的保安,但僅僅只能代理拘留的權利,比如大學裡的保安;公共學校的行政人員,比如校長或者副校長之類。
如果搜索或者拘捕的人不是以上政府中介的人,那麽我們會考慮提出第二個問題。
其次的考慮是,在一個區域內或者物品內的搜索或者拘捕是否受到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明示了對於個人的保護,不能進行不合理的搜索和拘捕在:個人(比如搜身),居住地(包括賓館房間、帶護欄的前後院被圍欄圍起來的地方、公眾能到達的前臺、離房子六十碼的谷倉和被欄桿圍起來的地方),紙張(個人信件),個人隨身物品(背包和車子)。
那麽不受法律保護的公眾可視的物件有:車子外圍的塗畫,銀行所持有的銀行記錄,公眾的飛機飛過可以看到的,丟到垃圾回收站的垃圾,被便衣警察錄下來的面對面的交流,狗聞到的氣味,手寫體的風格,開放的公共領域能看到的東西,PIN註冊號碼。
再次,政府中介是否通過物理性的闖入在受到保護的地區或者物品得到了信息,或者在收到保護的區域違反了個人合理的對於隱私的期望?
有兩種方法政府的搜索和逮捕牽涉到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第一種是非法侵入為主的測試,中介物理入侵到憲法保護的區域去得到信息。舉例,如果政府在你的車上裝跟蹤器,用它來監視車輛的移動,這就是物理的物件侵入為了得到信息,這就是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管轄的搜索。第二種是隱私為主的測試,中介是否在憲法保護的區域違反了個人對於隱私的合理期待的搜索和逮捕。為了吻合這個標準,個人必須展示實在或者主觀的在一定領域搜索或者扣留物品的對於隱私的期待。並且,對於隱私期待必須是社會合理的認知的。
在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裏面,如果警察通過物理闖入使用的搜索家中細節的工具不是公共平日裏使用的,那麽警察的搜索就假定是不合理的。舉例,當警察沒有搜索令的時候用高科技的溫度探測儀器去探測某人家裏有沒有種植大麻,就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最後,個人在反對搜索和拘捕的時候是否有足夠的立足點去挑戰政府的行為?如果想要有立足點去挑戰政府的搜索和逮捕的話,個人的隱私權必須被侵犯了,並非第三方。那麽當個人領地被搜索的時候呢?有立足點。當個人沒有擁有領地,但是只是居住在那個地方呢?也有立足點。如果某人是別人家過夜的客人呢?也有,但過夜的客人必須要有被別人進入的預測,比如在客廳、飯廳、浴室。當某人只是少量的使用別人的住處僅僅只是為了商業目的呢?沒有立足點,比如當某人使用朋友的家在打包藥品的時候,就沒有立足點去挑戰搜索。如果某人是乘客呢?沒有立足點。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