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我寫了一些不同種類的信託,這篇我接著寫完。
立信託人活著的時候如果就把資產轉進去信託裏了就叫做Inter vivos trust。大部分的法律都認為如果立信託人保留了自己更改信託的權利的話,立信託人是可以在有生之年調整Inter vivo trust的。
Blended trust這種指的是一群人創造的信託。
Protective trust這種指的是有規律的支付收入的信託,但是一般會有喪失條款,有點像spendthrift trust的代替品。比如立信託人可以在信託裏面給受益人每個月一千美元的薪水,但條件就是受益人不能對遺囑裏面的遺產分配進行訴訟,如果訴訟的話,就會失去這個每月一千的薪水。
Charity trust要求立信託人有意願去為社區帶來福利,有一種博大廣泛的慈善意願,受益人必須是不確定的。
Cy Pres doctrine如果信託的原始條款無法執行或者非常難去執行的話,法院可以根據立信託人的意圖去調整慈善信托的條款。
Honorary Trust非慈善信託,有具體的目的信托,但是沒有受益人去執行,比如有信托去促進打獵狐貍。
Totten Trust是一種用來讓第三方受益的銀行賬戶,當立信託人去世以後,受益人可以去銀行把賬戶餘額都拿走。
受信託人有法定責任去提醒並且去整理管理信託賬戶,對於收益人有忠誠的責任,也有公平的對待的責任。如果遺囑裏面對於信託有Precatory language委託懇求希望的語言,那並不需要去強制執行。比如甲在遺囑裏說當乙拿到信託裏給的月薪後,希望可以給丙支付學費,如果用詞是wish的話,可以不執行。
立信託人的目的和受益人的目的衝突有時候會在下面三種信託中體現。
Support trust支持信託,這種信託裏面會有條款提到受託人支付收入給受益人或者支付受益人的教育、醫療、健康等等方面的必須的開支。
Discretionary trust全權信託,在這種信託裏面,對於如何行使受益人利益,受託人有自行決定的權利,一般通過考量後,受託人會給適合的收入或者基本開銷給受益人。
Spendthrift trust受益人不得自由處理資產信託,這種信託禁止了受益人自願的或者非自願的轉換資產的權利,所以如果受益人欠債的話,債主也不能得到信託裏面的資產,除非是欠政府的錢、欠孩子贍養費、欠配偶的贍養費、欠民事法庭判決書的債務。
美國目前大部分州的法律認為信託是無法更改的,除非信託更改的權利被保留。但是少部分的州的法律認為立信託人可以更改信託,除非信託註明是無法更改的。當信託裏面提及的所有的條款和條件都滿足後,信託可以自動被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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