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寫過一些遺囑與信托方向比較細致的文章,會寫這篇文章是日常生活中經常碰到大家看完文章後私下向我提一些法律問題,這裏做一個小的答疑。
美國這邊很多富有的家庭想要給自己的後代建立一個信托基金,讓孩子每個月通過信托人領取一部分錢。比如某人去世後讓某信托人給三個孩子每個月公平分配信托收入,可是某信托人非常善良,擅自做主給某個體弱多病無工作能力的孩子分配了很多錢,這樣是可以的嗎?不可以,另外兩個孩子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換掉信托人,並且可以要求信托人賠償他們的損失。如果去世的那個人在外面還有一個未知的私生子呢?只要沒有明文禁止,那名未知的被忽略了的私生子是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平分信托收入,當然,這還是要看立信托的人的目的了。這並不是現實生活的案例,是律師考試曾經考過的類似考題,但是通過這個故事你們應該能看到我要表達的觀點。
如果想要結束掉信托或者修改信托,需要通過法院,那麽就要求所有受益人同意,並且修改或者終止信托不能影響到該信托的主要目的。有時候信托會涉及到子孫後代的福利,一般來講很難讓所有受益人都同意去終止一個信托,終於原本目的的小範圍修改是比較有可能的。
很多私人信托在立信托人在世的時候就成立了,去世後他會指定另外一個人去做信托人幫他執行信托。如果只是以慈善為目的的信托,那麽就不需要受益人的具體名字,太過具體反而會讓其失效。還有一些秘密的信托,在遺囑裏面並沒有提及該信托,但是口頭協議確是存在的。還有半秘密信托,在遺囑裏面稍微有提及,但是可能需要外在證據去舉證,在我之前的文章中有細說。信托人trustee有很多責任,其中比較主要的責任就是有duty of loyalty和duty of care之類的,簡單來說就是要很好的去執行立信托人的願望,並且要公平的去執行,在我之前的文章中也講得很細,此處不多說。
加州律師考試的第二天是考選擇題,上午一百道下午一百道,其中不會考到wills and trusts 以及community property,所以有些加州的法學院在這兩門課上放的學分不多 ,有些也不強制你去選課。但是第一天考寫論文的時候有可能會涉及到這兩門課,所以很多學生還是會去選擇學習這兩門課。主要是因為美國各個州對於這兩個學科的法律和判例會有所不同,所以州之間的差異很大,我的文章只講加州的,不會涉及其它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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