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我要採取和以往不同的寫作模式,先講題,再分析題,在解題的過程中把法律的規律帶出來,這樣比較便於理解。
舉例,A去世後,有B\C\D\E四個後代,但四人都去世了。
其中B 有F和G 兩個孩子,G活著。F有M和N兩個孩子,但F/M/N都去世了。M有一個孩子T活著,N 有兩個孩子U和V活著。
其中C的後代H去世了,留下三個活著的後代,分別是O/P/Q。
其中D有三個後代都活著,分別是I/J/K。
其中E的後代L去世了,但L的後代R活著。
圖形如下,畫橫線的爲亡者,黑體的為活著的人,那麽活著的人該如何繼承遺産呢?
在直接按家繫Strict per stripes的法則來看, G拿八分之一,T拿十六分之一,U和V拿三十二分之一,O/P/Q拿十二分之一,I/J/K拿十二分之一,R拿四分之一。
因為per stripes是按照縱線來分遺産的,所以B/C/D/E每個人拿四分之一的遺産。
由於B去世了,所以G和F每人拿八分之一。但是F/M/N都去世了,所以T就繼承了M的十六分之一,U和V平分N的十六分之一,所以U和V拿三十二分之一。
O/P/Q和I/J/K拿這六個人都拿十二分之一是因[為爲]從上一輩人手上繼承下來的四分之一的遺産都需要分為三份。R比較好理解,直接繼承E的四分之一。
同樣的例子,如果是Modified per stripes / per capita with representation呢?就是美國這邊經過調整的比較現代按家繫人均代表來分遺産呢?那麽情況就會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G/I/J/K拿七分之一,O/P/Q拿二十一分之一,R拿七分之一,T拿十四分之一,U和V拿二十八分之一。
由於A/B/C/D/E這兩代人都已經去世,那[幺麼麽]就從有人存活的這一代開始算,這一代人共有七個人,那麽每人拿七分之一。O/P/Q三人平分H的七分之一,所以每人拿二十一分之一。R拿的七分之一是繼承L的。T拿的十四分之一是M和N平分了F的七分之一的。U和V拿的二十八分之一是平分了N的是四分之一。
Former Uniform Probate Code在之前的老的統一的遺囑檢驗法規中,和上面分遺産的方式差不多,唯一不同的就是T和U和V每人拿二十一分之一。
Per capita at each generation / Uniform Probate Code 在每代人人均的遺囑檢驗法規中,又會讓情況完全不一樣,上面的例子無法更好的錶述裡面的不同,我們新看一個例子。Per capita是橫分割遺産的。
在這幅圖中,父母去世後留下A/B/C/D/E五個[后後]代,A無後人,只有B活了下來,C的後人F活著。D的後人有G/H/I,但[衹隻]有G活著,H去世後留下L/M/N,I去世後留下O。E的後人有J和K,J活著,K去世後留下P。
由於A絶後,只考慮B/C/D/E四個可以繼承遺産的後代,所以B可以繼承四分之一。
C/D/E總共留下六個後代,所以每個人可以拿剩下四分之三之中的六分之一,計算下來就是每個人可以分到八分之一,這一代只有F和G和J活著,所以每人八分之一。
B拿走了四分之一,F和G和J總共拿走了八分之三,那麽還剩下八分之三可以給再下一代去分。下一代有五個人分別是L/M/N/O/P,所以每人拿八分之三的五分之一,那就是每個人拿四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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