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8 月24 日,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提議推出新規:「國際企業家規則」(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s Rule,簡稱“規則”)。這項新規則旨在為進入美國啟動和開發業務的創業者開闢新的途徑。然而,對新的提案產生一些誤解也是經常的事。本文將澄清對這項新規則的一些誤解。

這項新規則不是法律,因此可以在未來幾個月不經過國會,直接由奧巴馬總統頒佈。但是,國會、法院或未來的總統可以改變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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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新規則不提供簽證

第一個誤解是該規則會向申請人提供進入美國的簽證。事實上,規則只向成功申請進入美國的申請人提供一個臨時居留許可——有權進入美國,但沒有移民身份。

根據美國法律,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只能根據具體情況逐案分析,且出於美國的緊急人道主義原因或顯著公共利益的考量,”有權自行給予“申請進入美國的任何個人”臨時居留許可(見INA 第212(D)(5)(A)節,8 USC 1182(D)(5)(A))。該規則利用此項法律條文,允許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提出這項新規則,擴大他(她)的頒發居留許可的權力,以便將新的企業家包括在內。

事實上,聯邦法律很清楚,居留許可不是美國的入境許可。 (INA 第101(a)(13)(B)節,8 USC 1101(A)(13)(B); 8 CFR 1.2,其中闡明:“即使根據第212(D)(5)節規定被許可居留……即使任何這樣的居留許可被終止或撤銷之後,入境的外國人仍然是一名入境的外國人”)。這一切都意味著一個成功的居留許可並不向被許可居留者提供臨時的非移民身份或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也沒有向被許可居留者提供改變非移民身份的根據或調整合法永久居住身份,除非被許可居留者獲得該資格。

換句話說,根據該項規則而申請進入美國不是長期移民美國的方法,但僅作為進入美國啟動和開發業務有限目的的方法。

然而,接近居留許可結束的時候,申請人也許可以申請其他永久性簽證。自2013 年起,創業簽證曾作為奧巴馬全面移民改革的一部分被提議,但沒有通過。2014 年8 月,奧巴馬採取行動,下令移民局創建創業簽證。這一行動將包括創建居留許可證和向國家利益豁免EB-2 申請人提供指南,並可能會在今年頒行。改進後的指南更容易使居留許可申請者根據具體的標準,而不是根據目前的NIW 標準,獲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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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需要證明所創辦的業務有快速增長和創造就業的顯著潛力

請記住,該規則的創建旨在在美國增加和提高創業、創新和創造就業。因此該規則對怎樣符合資格提供了嚴格的準則。

A) 一個新創業實體的成立

第一個資質是開辦一個新的創業實體。這是一個相當容易滿足的條件,因為在許多州創辦一家公司只需要填寫必要的文書,並具備所需的文檔。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創辦一個公司的所有手續都要遵循正確的程式,並做好充分的文檔記錄,因為申請的時候需要提供有效的公司證明。根據該規則,如果一個企業存在不到3 年,會被認為是一個新成立的實體。

B) 申請人必須是企業家

申請人必須是企業家,根據該規則,申請人必須擁有新創辦實體至少15%的股權。而且,新成立實體的帳面上要顯示至少有15%的利潤,申請人還必須證明他(她)在公司運行中和在實體的未來增長中發揮了積極的核心作用,他(她)的知識、技能或經驗將大大有助於實體的業務在美國開展和增長。

這一要求中要注意的重要事項是,該規則並沒有明確要求申請人是新創辦實體的官員/董事。但是,申請人必須是實現該實體發展的一個組成部分。據此推測,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處於某種管理職位。無論如何,重要的是,申請人須具備書面文件證明他(她)在公司的職位和他(她)的職責的詳細描述。

C) 顯著的美國資本投資或政府資助

提供美國資本投資或政府資金是最重要的,並且也可能是最難以實現的。根據此規則,有三種方法可以滿足這一要求:

  • 實體必須從已既定的美國投資者處至少獲得$ 345,000 或以上的投資。該規則實際上定義了既定的美國投資者,說明它是一個風險投資家,天使投資人,或一個創業加速器。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外國投資者是沒有資格的。該實體必須找到一個美國投資者願意投資至少$345,000。 ($345,000 自我投資不符合資格)。
  • 如果實體不能說明至少有$345,000 的投資,那麼該實體將需要證明該實體已收到政府(聯邦、州或地方政府)獎勵或至少$ 100,000 的撥款。
  • 最後,該規則確實為上面提到的兩個方法提供了一個替代方案。該規則規定,該實體可以“額外提供可靠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他(她)的實體將為美國帶來顯著的公共利益”——這意味著必須有證據說明該公司快速增長和創造就業的潛力。很難確定這其中的實際意義,但據推測,其意指應該是支持“快速增長和創造就業機會”的重要文檔和市場研究。

3. 居留許可批文的有效期限為2 年

如果一切按計劃進行,而申請人被批准居留,則申請人在2 年時間內可以進入美國。此外,申請人僅限於在創業實體中工作。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決定離開所創辦的實體,申請人將自動被驅逐出境,除非他(她)找到了改變其移民身份的另一種合法方式。從積極的方面講,入境可延伸到申請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孩子們不能工作,但配偶可以根據該規則申請工作許可EAD。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土安全部可行使其自行量裁權,隨時可能撤銷居留許可。這意味著實體以及申請人應一直保留支持實體和資金合法性的最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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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新僅限於3 年期

在2 年期結束後,申請人有機會申請3 年期的更新。然而,續期資格比最初申請的資格要求更加嚴格。

首先,實體/申請人必須說明,創辦實體已經在美國合法運營了2 年,並繼續有較快增長和創造就業的巨大潛力。從本質上講,在這2 年的時間裏,公司必須保持能顯示其盈利的文檔。

第二,申請人必須說明他(她)擁有該公司中至少10%的股份。這比最初的資格要求降低了5%,即申請人(在2 年內)可以放棄一些股權,以換取對該公司的資金投入。此外,申請人必須繼續說明他(她)在實體的運營和未來的增長方面將發揮積極的核心作用,這樣他(她)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將大大有助於該實體在美國市場中的運營和持續的業務增長。

第三,也許是最難以實現的,出示以下的至少一個事實:

  • 2 年期間,實體除了必須具備符合資格的基本資金外,至少還要有額外的$500,000 資金進帳。再重複一遍,符合資格的資金是指來自美國投資者的資金,而不是外國投資者的資金。
  • $500,000,同時每年至少有20%的增長。考慮到公司只運營了2 年,卻要達到$500,000 的年收入,並且每年有20%增長,這可能是最難以實現的。
  • 如果第1 和第2 種方法辦不到,那麼該公司將必須說明,公司在2 年內已聘請了10 名全職員工。請記住,是全職員工,而不是獨立承包商。
  • 最後,該規則確實提供了機會:通過出示更多可靠的和令人信服的證據

結語

國際企業家規則確實提供了進入美國的新方法,不過申請人需要瞭解這個規則不提供永久移民的方法。該規則旨在鼓勵業務增長,而且申請人需要找到永久移民到美國的另一種方法。

另外,該規則具有相當嚴格的要求。有興趣使用該規則的申請人/公司必須確保保持記錄和文檔,以證明符合上述要求。事實上,政府自己的估計指出,每年有2900 名企業家可以符合這一資格。總體而言,該規則是進入美國的一個有趣的新方法,但有可能有移民美國的其他更簡單的方法。

本文是聖地亞哥Ching & Associates 房地產及商業律師事務所的東主Eric W. Ching 景律師所撰寫的法律文章。景律師是一位經驗豐富、專業的持照律師。有關房地產、商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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