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但是,新的Dynamex判例用一個新的ABC測試來衡量一個人在加州薪水法案中是不是獨立合同工,這個標準下公司很難把工作人員當成獨立合同工對待,對於公司來說這會是個嚴峻的挑戰。
在ABC測試中,工作人員將會直接認為是雇員,除非公司可以證明以下全部三個因素。第一,該工作人員從事工作的時候(不論是有無合同)不必接受雇傭單位的控制和指導的。第二,該工作人員從事的工作不在雇傭單位的日常經營範圍內。第三,工作人員平時就以從事此類工作為生,有獨立經營的此類生意,或者任職專門負責此類工作。
Under the ABC test, workers will be presumed to be employees unless a company can prove all three of the ABC factors: (A) the worker is free from the control and direction of the hiring entit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erformance of the work, both under the contract f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work and in fact; (B) that the worker performs work that is outside the usual course of the hiring entity’s business; and (C) that the worker is customarily engaged in an independently established trade, occupation or business of the same nature as the work performed.
新的判例和舊的判例最大不同點在於雇傭單位的控制權和指導並不是最重要的考慮點了,而是成為了ABC測試三者之中的一個考慮因素。 加州高級法院成為在繼馬塞諸塞州後第二個嚴格使用該測試的州。但是這裏要註意的是ABC測試中B的部分。其他州也有采用ABC測試的,但對於B的解釋有兩種:(1)工作者提供的服務是在雇主正常商業之外的,或者(2)工作是在雇傭單位之外的地點進行的。
和馬塞諸塞州一樣,加州只采用第一種解釋——工作是否在雇主正常商業之外。因為法院認為目前很多人遠程工作。目前很多公司認為要滿足B部分的要求很困難,因為雇主很難證明工作者提供的服務跟日常經營無關。
AB5同時也確認,任何現存有效的法律條款如果對於雇傭狀態提出例外,或者延伸了雇傭方身份定義和責任,此類條款依然有效。如果法院因為一些原因無法使用ABC測試,那還是得使用舊的判例來決定雇傭關系是雇員還是獨立合同工。
AB5裏面反復提到雇員,那何為雇員呢?
根據勞工法案3351,第38章的第22節2019年的修正案,雇員指的是在任命或者合同雇傭下的任何提供服務的人,明示或者暗示,口頭或者書面,不管雇傭行為合不合法,並且包括了(1)外國人和小孩,(2)所有選舉和任命的有償的公共官員,(3)所有拿薪水的企業或者類似企業的長官或者組織成員,(4)保持住戶整潔或者照顧老人小孩的人,(5)監獄裏被任命工作的囚犯,(6)合夥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7)有權取消信托的人,(8)在醫療機構裏接受職業能力康復訓練且被任命工作的人,(9)自2020年7月1日起作為雇員的任何個人。
綜上所述,AB5法案的2020年1月1日的推廣和實施有可能會幹擾到一些以來用獨立合同工模式經營的小型公司,所以說加州的公司最好重新評估他們公司獨立合同工的關系是否滿足最新的ABC測試。如果公司沒有辦法滿足ABC測試,這些公司的獨立合同工就會被改為或者歸類為雇員。
Supervisory Attorney: Eric Ching, Esq. lecture link: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gPnR5mBN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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