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聯邦法院打官司有兩種情況,要么涉及聯邦的法律,要么原告和被告來自不同的州並且金額大於七萬五千美元。在加州法院,分為limited civil case 和unlimited civil case,前者糾紛金額小於兩萬五千美元,後者大於兩萬五千美元。
在聯邦法院選擇開庭地點需要考慮訴訟的大部分發生部分或者訴訟爭議的資產地,或者被告居住地址(如果多個被告都住在不同的州就考慮其它選擇開庭地的方式),如果這兩條都不能行那就考慮去任何被告有管轄權的地方開庭。
加州在涉及開庭地點這方面的法律就複雜細緻一點,在加州選擇開庭地點時,任何一位被告住家附近的法院都可以,如果被告不住在加州,任何郡縣都可以。如果爭議的是土地,開庭地就是土地附近的法院。如果是合同糾紛,就看該履行責任的地址附近的法院。如果被告是公司,就看合同在哪裡簽署、在哪裡履行責任、在哪裡違約、或者公司主要營業地點。但如果被告是非公司團體或者合夥人,如果公司註冊文件已經遞交給了加州州務卿在等待審批這種情況就看主要營業地點,如果沒有就看組織成員或者合夥人所在地。如果是人身傷害或者傷亡案子就該選在事故發生地附近的法院。如果在開庭地點合適的情況下還想要需要修改開庭的地址,那麼需要證明開庭地點會偏袒、或者證人不方便、或者法官不合適。
在寄送開庭的傳票和所有文件時,如果不能直接面對面達給被告接受,而是送達給了被告居住在一起的成年親朋好友,加州法院要求被告後續郵件追踪,而聯邦法院對此不作要求。
在交換證據discovery過程中,加州和聯邦有很多細微差別。聯邦法律要求交換訴求或者辯護有關的沒有特權保護證據,加州要求交換和訴訟主題相關的沒有特權保護的證據。在要求交換受到保護的因訴訟產生的文件問題上,聯邦要求對方展示對文件的特別需求並且無其他渠道能得到該文件,加州要求對方展示如果不交換該文件將會在起訴和辯護中產生不公平並且將會帶來不公正結果。在對待諮詢專家問題上,聯邦法律認為可以交換專家證詞如果對方非常難通過其它渠道得到事實或者觀念,但加州法律認為諮詢專家的證詞不需要交換。聯邦法律認為交換文件的補充件責任存在,加州認為沒有責任除非合理的提出要求。加州憲法認為隱私權可能應用於交換證據的文本上,聯邦法律沒有提及。
如果一個案子裡有多個被告,法院先判了一個,在聯邦法律裡判決先出來的那個人要等待其他人的判決出來後再上訴,而在加州則不需要等待,可以直接上訴。
ABA允許外國律師申請臨時的或者只此一次的國際法工作,但是加州法律不允許外國律師臨時工作,最多只能聊聊自己有執照國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