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Model Rule 1.1, 律師有責任用法律知識技巧和充足徹底的準備去代表客戶,雖說完美的勝任並不是必須的,但是律師也不能太不合常理的不準備或者不勝任了。,加州律師是要對gross negligence的行為負責的。很多民事律師是從不做刑事案件的, 很多刑事律師不做民事案件的,所以有時候就會出現律師不勝任案件的情況,但是可以通過適當的學習或者通過和其他律師合作達到勝任案件的目的,如果要和其他律師分享律師費的話也要寫下來告知客戶,客戶要書面寫下同意。
根據Model Rule 1.3,律師要合理的勤奮和敏捷代表客戶。加州律師不能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不好好代表客戶。根據CA Rule 3-500,對於客戶合理的要求,加州律師必須盡快回復。根據 CA B&P 6103.5,律師必須和客戶溝通所有反方寫下的settlement。在class action裏面,必須和團體代表溝通。根據CA Rule 3-310,律師不能拿非客戶的酬勞,除非客戶同意,或者除非律師提供的服務是為了代表公眾。
律所的合夥律師對於律師們的工作負責,要督促他們奉公守法。在加州如果律所的某位律師違紀被吊銷執照,所有批準這個被吊銷執照的律師的行為的人和知情但不勸阻的人都會被吊銷執照。如果你是個新律師,聽自己領導律師的話去違紀可以嗎?不可以。律師雇傭電腦高手,電腦高手去黑客競爭律所,律師不制止可以嗎?不行,律師對律所的非律師雇員也有責任。根據Model Rule 3.8,檢察官必須要有合理的理由去抓捕犯人,要確定被捕的人有權咨詢律師,避免沒有律師的被捕人免除開庭前的權利,及時和被捕人溝通,合理調查,如果有選擇的余地盡量不要讓律師作證,避免法庭外的公眾評論案件。加州在對於檢察官責任上的認知和ABA是一致的。
律師Malpractice 一般有四個方向:negligence疏忽, intentional tort – fraud故意民事侵權 – 詐騙, breach of contract 違反合約, breach of fiduciary duties違反信托義務。
但要註意的是律師失職malpractice不是民事侵權,被吊銷執照不是失職。在律師失職的案件中疏忽是比較常見的,但輸了案子,並不能算作有損失去告律師。
根據老的DR6-102,律師不能嘗試著去限制失職的責任,這樣違反了公共利益。但是根據Model Rule 1.8(h),限制失職責任的書面合約僅僅只能存在於客戶有另外的獨立代表的律師在場的情況。CA Rule 3-400裏面指出失職責任不能被限制,並且失職的settlement不能在在客戶找到獨立法律咨詢之前。在2010年1月1日之後,加州允許律師書面提前最少四小時告知客戶他們有失職保險,但是政府的律師不能買該保險。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