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講講Model Rule 7.3 solicitation,律師不能教唆客戶,或者給客戶施壓。直接跟現在客戶聯系一般是不可以,但是如果對方是律師、親朋好友、其他專業合作、合適的廣告、提前付費的法律服務計劃就可以。老的DR2-104裏指出律師如果給了不含教唆的建議給普通人,那麽事後也不能因為這個建議產生雇傭關系,除非是之前的客戶或者朋友,或者是提供教育活動給普通人,或者從其他法律有主機構的推薦,或者是團隊訴訟中依靠他人。
根據1978年的Ohralik v.Ohio Bar案例判例,州內可以禁止以金錢為目的的面對面教唆。根據1978年的Shapero v. Kentucky Bar案例判例,州內不能禁止有目標群的廣告郵件。根據1978年的Florida Bar v. Went For It Inc. 案例判例,州內禁止律師教唆車禍受害人三十天內。根據1978年的In re Primus案例判例,律師可以教唆客戶去提供免費的服務pro bono,除非州內發現律師詐騙或者過分了。
ABA認為律師費不能unreasonable,加州認為律師費不能unconscionable。那麽十萬美金兩小時律師費合理嗎?要看當時的環境,如果那兩小時是贏官司的關鍵,有可能還真是合理的。最近我教授的夫人接了個案子,一對加州夫妻去墨西哥度蜜月,酒店有一處在施工沒有防護好,回酒店的路上女生摔下去摔傷了雙手手掌和小臂,該女生是法庭的打字員,所以說手對於她的職業生涯很重要,可案子發生在墨西哥,那能用美國的法律嗎?負責該案的南加州的律師向北加州的一個專門研究民事訴訟程序中開庭地點的律師咨詢,最後北加州的律師發現該夫妻預定旅遊行程的網站是美國的,那麽就有minimum contact,最後確認了可以在加州開庭,這起上百萬美金的案子就贏了,南加州的律師向北加州的律師咨詢了一小時,但北加州的律師因此獲得了五萬美金一小時的咨詢費。這是合理的,因為案子如果不能在加州開庭,那麽可能很難勝訴。加州要求超過一千美金的律師費都要寫書面合同,但是如果是公司客戶,客戶不想寫,之前合作過類似的,緊急情況去保護客戶的權利,或者場合不合適寫那就不用。
這裏聊一下Model Rule 1.5(d),ABA不允許刑事案件的律師拿contingent fee(按比例拿的成功酬勞),加州在2018年11月1日允許,之後也禁止了。一些跟家庭相關聯的案子也禁止 Contingent fee,特別是涉及離婚、贍養費、代替贍養費的財產。但如果是因為判了贍養費對方不給而打的官司是可以給律師contingent fee的。但是律師的Contingent fee必須要寫下來和解釋清楚,就算輸了也要支付的開銷和如何付款都要寫清楚。加州比ABA 要求多兩條,那就是(1)協議必須說明律師的比例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客戶和律師協商的,(2)協議必須說明在contingent fee之外客戶該支付多少。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