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對客戶的主要責任有:duty of competency, duty of diligence, duty of communication, duty of confidentiality, duty of loyalty, duty of safeguarding.
律師們如果在不同的律所要分一個案子的律師費,根據CPR是要寫下來並且客戶簽字同意,不能因為增加人工漲價,律師們按比例分。ABA Model Rules也是一樣的要求寫下來客戶同意簽字,必能漲價,律師按比例分,承擔按逼的責任,叫做proportionality。一般不和別的律所的律師分享律師費,除非客戶真的在條款裏面同意並且不漲價並且客戶認知了。Model Rule 1.5禁止推薦費。加州允許推薦費如果書面告知客戶,並且客戶認知,也不會因為有推薦費漲價就行。因為推薦客戶給禮物是可以的,只要這個禮物不是為了未來的推薦就行。
Model Rule 1.5禁止推薦費。加州允許推薦費如果在書面寫下來告知客戶,並且不因為有推薦費就漲價。如果客戶和律師就律師費有爭議,應該放到信托賬戶等到征集結束後再進行分配。大部分州都允許律師去仲裁庭解決費用的爭議,加州允許客戶在一開始合作的時候就商議好仲裁費用的爭議,如果沒有的話律師不能強制客戶去仲裁,但是客戶可以強制律師去仲裁。
律師不能參與或者創造合同在雇傭關系結束後限制律師的發展,除非是退休協議或者是和私人的爭議後的調解費。大部分的州不允許律所跟律師簽訂反競爭協議,加州也是如此,但是如果跟退休協議相關或者是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sections 6092.5允許的。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11 sanctions提到律師不能隨意騷擾反方。
根據Model Rule 1.8(e)(1),律師可以給貧窮的客戶付訴訟費,不需要償還。根據CPR DR 5-103(B), 在小眾的法律裏面客戶必須償還律師支付的費用。CRPC 4-210(A)(2)裏面提到,加州律師可以貸款給客戶,但是必須要客戶和律師雇傭關系開始,並且客戶有書面承諾會還錢。
Model Rules禁止律師用刑事責任去威脅別人從而得到民事案件上的好處, 但是ABA Formal Op.92-363 (1992) 中提到適度的刑事行為是和民事行為相關聯的。CA Rule 5-100 禁止律師用刑事、行政或者吊銷執照去威脅別人來在民事糾紛中得到利益。
如果客戶詐騙他人或者在庭審過程中有詐騙,根據Model Rule 3.3,那麽律師要盡量彌補,如果必要的話要辭職。如果揭露客戶的行為是唯一一種辦法版主客戶犯罪或者詐騙的話,律師就應該揭露。但是根據DR 7-105(B)和CA Rules,律師如果收到了客戶要準備詐騙他托人或者法庭,律師必須告訴客戶去改正或者揭露,除非是privileged。加州不識別必須辭職,所以在加州律師可以辭職,但是不能揭露privileged information。如果是非客戶要詐騙就可以揭露。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