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討論一下近年來褒貶不一爭議日增的法律三振出局法——Three Strike Law,以下我們就簡稱三振法。這個奇怪的名詞來源於棒球規則,大概意思就是揮幫擊球的隊員有三次機會,都沒打中就視為失敗。法律上如果一個人先後三次被指控重大刑事罪名且被定罪,那麽第二次定罪的入獄時間翻倍,第三次定罪的入獄時間必須至少25年到無期。意思就是法律給了你機會,第三次就出局。現在有三十個州實行了各自版本的三振法,加州曾經是三振法最嚴苛的州。
這裏的重大刑事罪名包括,侵入住宅,搶劫,綁架,謀殺,大多數的性犯罪如強奸和猥褻兒童,任何使用武器的犯罪(不管受害者有沒有受傷),任何造成重大人身傷害的犯罪,縱火,使用爆炸物的犯罪,和毒品有關的犯罪。以上任何罪名的未遂罪名也算。
綜上所述,浮光綠影的看一眼,三振法似乎挺好,作奸犯科之輩屢教不改那就讓他把牢底坐穿,但實施上爭議就非常大了。有以下幾點:
- 刑罰遠超罪責。2012年加州修改三振法以後,第三振的門檻提高了很多。之前一點小事被三振判25+年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偷了價值68美元的錄像帶,劑量不大的毒品等等,現在監獄裏還有因為在當時攜帶大麻而被三振的人,現在大麻合法了卻不把這些人放出來,也是醉了。
- 種族差別對待。即使是左派大本營的加州也不能避免在司法上的種族差別對待。一個罪犯最後被判多少年很大程度上看檢察官和法官自行決定。就比如前些天Paul Manafort被定罪時,依照明文建議的刑期應該是是19-25年,結果法官判了47個月。檢察官可以在對被告指控的時候選擇不附加三振法。有數據顯示同樣的罪名同樣的程度,白人得到的刑期比其他少數族裔低得多,受到三振法加高刑期也比其他族裔要少。
- 反正要坐牢,為嘛不幹票大的?如果已經被兩振,第三振被抓到以後無論大小都會面對25年到無期,那我為什麽不幹票大的?尤其在加州,幹票大的逃到墨西哥就逍遙了。面對三振法那麽高的刑期,即使是罪犯也不需要太高的智商就能算出與其小打小鬧還不如來票大的性價比更高。對於社會整體,這是一個危險因素。
- 三振法也許並非是司法系統或者人民的選擇,三振法的通過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私人監獄企業的遊說(lobby)。私人監獄存在的前提是公立監獄人滿為患,三振法更加劇了加州本就緊張的監獄資源。要知道不管公立私立監獄,花費都是我們納稅人的錢,我們真的賦稅是為了讓私人監獄撈油水麽?
關於三振法你有什麽樣的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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