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寫過一些community property的文章,但是最近逢年過節聚餐很多,因為美國這邊大家都非常獨立,很多已婚的朋友見到我都想和我討論一下加州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那我就針對大家提的比較多的問題簡單回答一下。
很多人會說剛開始和自己的配偶創業做生意的時候,生意並不好,共同努力後生意變得特別好了,但是卻要面臨離婚,那該如何分割這份生意呢?那就一般是用Pereira案子裏面引申出來的方法,就是用剛開始的時候生意的價值,然後去乘以年份和合理的每年生意增長回報率,比如百分之十的增長率,看最後該是多少,那麽多出來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有些人是在結婚前就有這份生意,那也是一樣的計算方法,合理的增長率之內的年份收益都是個人的獨立資產,多出來的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凡是夫妻共同財產,都是要平均分割的。那有些人在自己的企業或者家族生意裏面上班,隨便拿了個低於或者高於市場價的不合理薪水,那離婚時該如何分配呢?那從Van Camp這個案子裏面引申出來的方式就是該計算清楚合理的同等職位的市場價薪水的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然後再減去該配偶實際所得,多出來的就是個人獨立財產。
離婚的時候對於房子的糾纏也是頗多的,畢竟數額巨大。如果有一方婚前付了首付和一些房貸,婚後又繼續用自己的薪水供房子,那麽婚後自己的薪水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後還貸款的部分離婚時配偶是可以分割一半的。如果婚後有一方用自己的獨立財產去裝修房子增加了房子價值那該如何是好呢?如果是在1984年Lucas案子之前,那份用來增加房子價值的裝修資金只能算作是禮物,在1984年之後,用自己獨立財產去裝修了房子的那筆錢離婚時是要報銷還給當事人的。只有在婚姻裏面賺到的錢才是共同財產。在結婚之前或者徹底分居或者離婚後賺到的錢,禮物和遺贈和遺產,都是自己的獨立財產。所以說離婚的時候會好好算算這個房子有多少部分是共同財產付的款,有多少是獨立財產付的款,美國這邊是力求公平原則,誰也占不了誰的便宜。
如果某人婚前欠賬,那麽後來結婚的配偶一般來說是沒有責任的,但是這裏有幾個例外。首先,共同財產如果放在一個獨立賬戶,欠外債的配偶沒有法律權利去該賬戶混淆自己的獨立賬目。其次,如果欠債的配偶有獨立的進賬但是卻想要用共同財產,那麽共同財產有權去報銷已經支付過的孩子贍養費和配偶贍養費。
如果某人婚姻內欠賬,那麽欠賬的人的獨立財產和共同財產都有責任去承受債務。如果夫妻雙方互相打假受傷,先是保險付賬,再是打傷人的那一方的獨立財產付賬,最後才能用到共同財產。如果某配偶打了外面的人,那就要看被告配偶的行為是不是為了維護共同財產而產生的,如果是,那就是保險先付帳,再是共同財產付賬,最後如果還不夠就是個人獨立財產付賬。如果不是為了維護共同財產而打傷他人,那就是保險先付帳,再是獨立財產付賬,最後共同財產付賬。如果欠外債的配偶獨立財產和共同財產都用光了,沒欠賬的配偶還是有責任去出錢照顧欠債配偶的飲食起居醫療等基本生活的。如果某人在處理離婚的過程當中簽了外債,那就要看對方的需求來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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