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今年7月1日開始,加州將成為全美第二個擁有「帶薪病假(Paid Sick Leave)」法規的州。
新法令規定每個公司行號一年至少要提供員工 3 天的帶薪病假,並且還可以延伸至員工照顧生病家屬。另外,員工請病假時無須提供醫師証明,雇主也不得以人手不夠丶無職務代理人這些理由來拒絕員工申請病假。
「帶薪病假」新法規實施以后,員工可享有的帶薪病假時數,將由每位員工實際的工作時數決定。無論兼職或全職員工,都可在每工作30小時后,累積 1 小時的帶薪病假。假若企業未提供員工帶薪病假,依法員工可獲得累積日薪3倍或250元的賠償(取其中較高的賠償金)。同時,加州勞工局還會依聘雇員工人數,對企業開罰,第一次違規的企業,每個員工的罰金為50元,第二次違規每個員工罰金為100元。每次罰金雖以4000元為上現。除此之外,企業往往還須支付律師費。此法案將為 650 萬尚無帶薪假的加州員工帶來福利,該法案在州議會兩院通過並獲得大比數的支持。
當然,這項法案也引起很多餐廳及零售商店雇主的激烈反彈。不過更多的是來自工會及中低階層勞工的大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