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屬對於已故者的遺囑不滿,要挑戰一個遺囑的話,大致有四種方式。
你可以去挑戰Testamentary intent,就說遺囑必須有一個清晰的不模糊的表達立遺囑的意願,如果意願不夠清晰,那就要看看外在的證據。
你可以去挑戰Testamentary capacity,就說有年齡的要求,一般都是18歲或者足夠成熟有辨別是非的能力。還有思想的要求,就說必須要有健全的思維,知道遺贈物是什麼,具體的知識並不做強烈要求。如果有立遺囑人只是有間歇性的清晰瞬間、有精神錯亂的幻覺、偏執狂、或者部分瘋狂,那麼他立遺囑的能力就有待觀瞻了。這種和大腦能力有關,與知識無關。
你還可以用Undue influence / duress去挑戰遺囑。如果在立遺囑過程中,立遺囑人受到了來自外界的壓力、威脅、不正當影響,遺囑很可能無效。Undue influence是比較常見的一種,這裏我們先考量立遺囑的人和影響人之間的關係如何,看是dominant / subservient relationship還是fiduciary relationship還是reliant / dependent relationship 還是special relationship,再看當時的環境有沒有可疑的地方。這種指的是有人控制了立遺囑人,比如隔離或者威逼利誘,讓立遺囑人沒有辦法自由表達自己的意願。
Fiduciary relationship指的是:會計和客戶,律師和客戶,董事會和股份持有者之類的有商業往來的關係。Reliant relationship指的是:家長和孩子,夫妻關係之類的有一方依靠另一方的關係。Dominant relationship指的是:醫生和病人,看護和病人之類的關系的有一方占支配地位有一方要屈從的。 新的家庭法中,丈夫和妻子關係看起來就像董事會和股份持有者的關係,所以法院也會把夫妻關係稱為Fiduciary relationship。
最後你還可以用Fraud / forgery去挑戰遺囑,就是詐騙和偽造遺囑,這是非常大的罪。Fraud in the execution,就說立遺囑人被誤導了事實真相或者簽署的東西被誤導了。Fraud in the inducement,就說立遺囑人被故意唔到進入了一個立遺囑的意願裏面。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enter for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Model Rule 1.8(c) 禁止律師把自己寫進遺囑作為受益人,除非該律師是親屬關系。
口頭遺囑是不被Uniform Probate Code (UPC)認可的,但有些州還是會認可,如果立遺囑人臨近死亡,口頭要求做遺囑,詢問了證人,證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寫下來就可以。
Holographic wills是我們比較常見的手寫遺囑,strict compliance要求必須要全部手寫,最後要簽名,寫下日期。現代比較新的法律要求必須簽字,只有特別重要的部分手寫就好,不需要寫日期。
California Probate Code裏面指出你故意殺害某人是無法繼承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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