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法律界有一種非常有意思的說法:criminal court looks like civil and civil court looks like criminal (because criminal court looking for justice and civil court looking for money),大致的潛在背後的意思就是:刑法追求的是一種公平和公正,所以刑事法庭只討論這個人該坐多久的牢,很為民權著想,看起來很民事;而民事法庭一般是要求賠償,只追求金錢,看起來很罪惡。
法學院的教材都是很厚的很厚的案例書,這些案例的分析的法律的語言中夾雜著很多拉丁語和法語和古英語的詞彙和表達方式,所以這也是為何我不大喜歡去翻譯一些法律的願意,有些東西只能意會不能言傳,有時候直接看英語比較能夠理解裡面的感覺和意思。再加上法律裡面的邏輯不是正常社會的邏輯方式,所以很多人覺得美國有些法律工作者比較冷酷無情,其實不然,只是思維邏輯方式和特殊職業的操守不同而已。還有些人會認為美國有些州的法律看起來簡直嘀笑皆非,其實不然,是因為美國的法律都是來源於過往的判決。如果只看判決斷章取義的提煉法律,看起來是會有些奇怪,所以網絡上經常流傳一些關於美國法律的笑話。
今天來講講大家常見的Larceny(盜竊罪)。要犯這條罪檢方需要證明七個元素 (1) Trespassory (2) Taking and (3) Carrying away the (4) Personal property (5) of Another, with the (6) Intent to (7) Permanently retain the property, 翻譯過來就是 (1) 非法侵入 (不合法或者錯誤的) (2) 取得 (這個東西必須挪動)並且 (3) 拿走 (4) 個人財產 (5) 別人的 (6) 故意的 (7) 永久保持這個財產。在刑法裡面,一個罪名需要mens rea 犯罪意圖 (a legal phrase used to describe the mental state a person must be in while committing a crime for it to be intentional) 以及actus reus 犯罪行為 (the Latin term used to describe a criminal act),所以一個罪名的成立必須包含思維方式和行為,這也是為什麼會導致元素有這麼多的關係。如果滿足六個元素可以定罪嗎?不可以,必須七個全部滿足才可以定罪。
講三個例子來幫助大家理解。第一個例子,甲簽約把自己的車租給乙一年,可是兩個月後甲反悔了,甲故意在乙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把車子拿回來了,是否是Larceny呢?是的,因為當甲拿走車的時候,乙是車子的合法持有者,儘管這台車在甲的名下。第二個例子, Erroneous Takings Rule,甲拿走了乙的筆記本電腦因為甲錯誤的認為這是他的電腦,是刑法中的Larceny嗎?不是,但是在民事侵權法Torts中確是有責任的。第三個例子,Continuing Trespass Rule,甲在乙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從乙的包裡拿出乙手機。甲原本打算打完電話後歸還,可是打完電話後,他改變主意不打算歸還了,是Larceny嗎?是的,因為甲的當時的想法是“持續非法持有”這個手機。
篇幅有限,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後面的連載。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